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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私家调查 公务员婚外情处理条例
发布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4-02-14 07:38

公务员婚外情行为处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务员队伍的良好形象,严肃公务员的道德纪律,保障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体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凡涉及婚外情行为者,均须按照本条例接受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 公务员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坚决抵制婚外情等不良行为。一旦发生婚外情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将受到行政处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影响其职务晋升、年度考核及荣誉评定等。

二、婚外情行为认定

第四条 婚外情行为主要指已婚公务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认定婚外情行为的主要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材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相关部门依法调查获取的事实材料等。

三、处理原则与措施

第六条 对于公务员婚外情行为的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既注重对违纪行为的惩戒,也重视对违纪人员的教育挽救。

第七条 公务员发生婚外情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同时,视情况上报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党员身份进行相应党纪处分。

第八条 公务员因婚外情行为被查处后,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通报批评,以此警示其他公务员引以为戒,严守道德底线。

四、申诉与救济

第九条 公务员对于婚外情行为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有权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诉,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条 在处理婚外情行为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护涉案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隐私权,不得随意泄露相关信息。

五、附则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员婚外情行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严肃查处此类问题。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以上条例内容仅为示例性描述,成都私家调查条例需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详细制定。通过制定严谨详尽的婚外情行为处理条例,旨在进一步强化公务员队伍的纪律约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资料:http://www.cduzhentan.cc/news/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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